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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7日晚间,维康药业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忠良先生于2024年12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40号、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41号),2025年6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9号)。
根据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维康药业主要涉及的违规为:维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案涉期间,维康药业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刘忠良组织、指使维康药业以支付工程设备款名义转出部分资金,经工程设备商后,资金最终转至刘忠良控制的个人账户,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1-6月资金占用期末余额分别为7,811.88万元、8,950.65万元、14,728.07万元、15,121.65万元,分别占当期净资产的5.64%、6.35%、10.43%、10.24%。截至2024年底,案涉被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维康药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2020年-2022年年报以及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
在此次遭证监会立案且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2024年4月19日维康药业曾发布《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中已经提及了相关违规: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维康药业存在2018年至2023年9月,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导致相关年度定期报告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维康药业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投资者可参与索赔。暂定:于2021年3月31日至2024年4月19日之间买入维康药业,且在2024年4月2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维康药业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维康药业维权入口)
(本文由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张云律师,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对证券金融类法律有着深入研究,从事证券诉讼多年,积累大量为投资者胜诉获赔案例)(张云律师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