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国办发〔202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组织: 《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25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 残疾人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也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
为持续提升残疾人公共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帮扶,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共享现代化开展成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开展思想,按照政府扶持、部门协同、市场有助于、社会参与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拓宽残疾人就业创业渠道,优化就业结构,促进残疾人就业质量稳中有升,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有助于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提质增效,持续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和环境。
二、主要措施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及以上的机关和编制67人及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制定工作计划,设置岗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可按规定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等条件,确保2027年底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省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岗位体检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残疾人,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身体条件的前提下,不得增加与岗位无关的身体条件要求。
落实好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公示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等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行动。
各地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企业助残就业专场招聘活动。
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国有企业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残疾人专场招聘活动,并安排人员参加残联组织的雇主培训。
鼓励国有企业组织公开招标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辅助性就业组织的产品或服务。
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当为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给予便利条件,并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
铁路客运站商铺招商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创业,并给予适当帮扶。
鼓励企业开发更多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
企业应当将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持续为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按规定落实有关税收优惠、金融扶持等政策。
(国务院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烟草局、全国工商联、中国残联、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促进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行动。
有条件的市(地、州、盟)可设立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权益保障和扶持政策范围,并给予必要的便利。
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平台经济功能,深入推进“互联网+就业创业”;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在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减免加盟、增值服务等费用,给予引流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放宽“阻流”条件等帮扶;将助残就业情况纳入履行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指标。
政府兴办的贸易市场和夜市设立商铺、摊位,以及政府新设自动售卖机、早餐点、快递驿站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等。
为残疾人从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代销给予便利条件,落实减免押金等帮扶政策。
创新打造残疾妇女“美丽工坊”、残疾人文创基地、残疾人“励志主播”等残疾人就业品牌。
加大对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属从事家政服务领域工作的扶持力度。
加强残疾人创业就业金融支持,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等各项普惠金融政策,加强银企对接,研发专属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精准度和便利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开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体育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邮政局、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行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或经营的产品、项目,安排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组织专门生产或经营。
地市级残联建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组织和生产经营项目目录,普遍召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项目调配工作,打造产品和服务品牌。
市辖区和残疾人较多的县(市)应至少设立一个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组织。
有条件的地方可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组织无偿给予运营场所或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组织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
依托各类辅助性就业组织依法依规帮助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顺利获得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托大型公共活动、文化和旅游场所、电商平台等,定期召开辅助性就业组织产品爱心助残义卖活动。
为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对象从事辅助性就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就业推荐和转介工作。
(中国残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等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
完善部门间残疾人大学生信息交换机制,按规定推进信息交换共享,建立“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召开“一对一”精准服务。
发挥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和残疾人就业服务组织作用,加强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落实各类就业扶持政策。
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和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行动。
组织面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各类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
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帮扶台账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组织的就业困难帮扶专项行动。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等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组织基层召开结对关爱帮扶,建立定期走访探视制度,为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落实就业帮扶措施。
持续召开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加大对农村电商、直播带货、乡村休闲旅游等新形态就业项目的支持力度,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寄递物流等工作。
对安排、带动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的就业帮扶车间、就业帮扶基地等加大扶持力度,拓展金融助残服务内容,对残疾人及其家庭、带动残疾人就业增收帮扶基地等对象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引导重度残疾人家庭顺利获得土地流转、产业托管、入股分红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项目取得收益。
依托东西部协作、省内区域性结对帮扶工作机制,支持残疾人就业产业帮扶项目,组织残疾人转移就业。
(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残联等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盲人就业帮扶行动。
推进省级盲人按摩医院建设,更好发挥区域示范中心作用。
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组织从业,扶持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
依托盲人按摩实训基地及专科医院,召开盲人保健按摩骨干师资培训和盲人医疗按摩培训。
按年度组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实行资格审核、证书年审、继续教育、职称评审等工作。
支持盲人保健按摩组织连锁化、品牌化、多样化经营,促进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开展。
符合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条件的盲人按摩组织,同等享受辅助性就业组织相关扶持政策。
多渠道开发盲人新形态就业。
(中国残联、国家开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等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职责对有就业服务需求的残疾人至少给予一次就业服务,对陆续在三年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用人单位至少召开一次雇主培训,对有安排残疾人就业潜力的用人单位至少召开一次走访拓岗。
促进残疾人就业人员在常住地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支持各地利用社会力量普遍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
完善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系统,培育建设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师专业人才队伍。
持续召开“残疾人就业宣传月”活动,各地每年选择一个月集中召开残疾人就业创业宣传,推广爱心助残义卖系列活动。
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助残社会组织作用,推广实施适合不同类别残疾人特点和需求的就业项目。
各地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持续召开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
有助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等地区深入召开区域性就业创业工作协商与合作,定期举办区域性残疾人就业服务研讨活动。
支持有关地方为孤独症等心智障碍群体召开全链式融合就业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中国企业联合会等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残疾人职业能力提升行动。
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有助于特殊教育学校增设职教部(班),支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特教部(班)。
大力召开适合残疾人、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相关补贴,加强各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
鼓励用人单位参与残疾人职业培训体系建设、创建残疾人职业培训品牌,引导能够稳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对残疾人职工召开师带徒和定岗定向培训。
加大对非遗传承技能残疾人的培训力度,加强残疾人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依托相关信息化系统,加强、规范残疾人职业培训管理和服务。
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职业技能展示研讨活动,制定完善竞赛技术规程和激励措施。
深入推进科技助残行动,强化成果转化应用,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实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保障行动。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依规纠治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
各地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应当严格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不得额外提出户籍等限制条件。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组织召开的残疾人就业服务进行信用和质量评价管理,督促其规范召开就业服务。
各地残联定期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相关组织进行抽查,发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组织、劳务派遣组织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行为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主管部门并协助查处。
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已就业残疾人,在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可按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再次失业后符合条件的,经申请应当再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给予重点帮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民政部等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条件 各地加大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统筹力度,按规定落实各类就业扶持及补贴奖励政策,制定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相关实施办法,合理确定补贴和奖励标准、条件等内容,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统筹用好各类就业创业扶持资金帮扶残疾人就业创业。
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组织,实现残疾人就业数据互联互通。
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整合残疾人就业帮扶相关信息资源,落实保障条件,建设统一的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平台。
健全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载体目录,完善全国残疾人职业培训服务与管理系统功能。
(财政部、国家开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中国残联等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纳入民生实事项目,因地制宜、创新思路,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进一步明确各项行动的负责部门和职责分工,相关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协调,督促实行残疾人就业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落实。
各级残联组织和残疾人服务组织要主动搭建服务平台,探索更多适合残疾人的就业项目,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适时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编辑:惠小东】